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9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
9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317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7月27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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