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明人 楊海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海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