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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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
6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3月7日發生效力。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98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7月7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該送達亦於同年月17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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