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胡哲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當事人向刑事庭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以審理中之案件為限,如案件尚未繫屬或已經結案,當事人向刑事庭所為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之聲請,即於法不合。又上開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之。倘聲請不合上述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同法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胡哲瑋涉嫌肇事逃逸,聲請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然聲請人並無任何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且其本件聲請,復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