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聲請提案大法庭公示送達裁定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109年度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對之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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