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一O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