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2號債權人 黃怡綸 債權人 林哲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樂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各自債權請求權存在之釋明資料?㈢詳細敍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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