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9號原告JIANNFUUKE(美國籍)被告 林瑞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4年1月16日前陳報下列事項:就被告104年1月5日答辯狀所稱原告實際受領之強制責任保險金為新臺幣7萬7972元(61,902+16,070=77,972)一節是否爭執。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