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殷志偉 被告 謝岳池 上列被告謝岳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殷志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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