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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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受刑人 莊于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于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莊于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他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11年1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莊于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他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11年1月1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88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