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告 陳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德金 、被告許 石秀 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即表明被告二人業已死亡,故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補正:
㈠、被繼承人呂德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石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補正其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並請說明其非起訴狀附件一契約之當事人,為何可以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其與 李守春 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有何證據可資為證?再者,系爭土地目前登記之所有權人似無許石秀之人,請說明請求許石秀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此外,起訴聲明所指地房屋具體內容為何?請特定之,並說明該房屋是否為買賣契約所定標的?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清晰版本之附件一契約,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