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貹五金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玖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