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7號

原告 林詩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慧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查報被告陳雅慧之國民身分證

號碼、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提出被告 劉兆琪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提「民事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之住所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惟本院依該址查無戶籍資料,且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件被告無法特定。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查報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家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