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006號
原告 官佩瑜
被告安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申辦手機門號未盡保管責任,致該門號遭用以申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進行詐騙,原告受騙而匯款4筆共新臺幣8萬元,受有財產損害,應由被告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擇一負返還或賠償責任。被告未到場或具狀爭執,難認其已盡手機門號保管之注意義務,足認被告違反該注意義務,為原告本件財產損害原因之一,從而,原告請求其負該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