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0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006號

原告 官佩瑜

被告安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申辦手機門號未盡保管責任,致該門號遭用以申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進行詐騙,原告受騙而匯款4筆共新臺幣8萬元,受有財產損害,應由被告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擇一負返還或賠償責任。被告未到場或具狀爭執,難認其已盡手機門號保管之注意義務,足認被告違反該注意義務,為原告本件財產損害原因之一,從而,原告請求其負該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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