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497號
原告 黃展英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爵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