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0號

原告 廖藴忱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另被告林明洋業已死亡,請補陳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及陳報,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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