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長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長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長穎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搶奪│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11.20~│99.09.08(聲請書│99.09.06(聲請書│││98.12.25│附表誤載為99.09.│附表誤載為99.09.││││06)│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383號│字第20891號│字第208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2848號│2921號│2921號││├────┼────────┼────────┼────────┤││判決│99.10.12│99.10.29│99.10.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848號│156號│156號││├────┼────────┼────────┼────────┤││判決│99.11.09│100.03.31│100.03.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3199號(編│執字第4406號(編│執字第4406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號1至3數罪併罰已│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5月)│1年5月)│└────────┴────────┴────────┴────────┘┌────────┬────────┬────────┬────────┐│編號│4│5│6│├────────┼────────┼────────┼────────┤│罪名│妨害家庭│妨害家庭│妨害家庭││││││├────────┼────────┼────────┼────────┤│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6.09~│98.06.29~│98.07.10~│││98.06.15│98.07.05│98.07.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624號│字第27624號│字第276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979號│979號│979號││├────┼────────┼────────┼────────┤││判決│100.08.04│100.08.04│100.08.0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979號│979號│979號││├────┼────────┼────────┼────────┤││判決│100.08.29│100.08.29│100.08.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51號(│執字第10651號(│執字第10651號(│││編號4至7數罪併罰│編號4至7數罪併罰│編號4至7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刑1年)│└────────┴────────┴────────┴────────┘┌────────┬────────┐│編號│7│├────────┼────────┤│罪名│妨害家庭││││├────────┼────────┤│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7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62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100.08.0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判決││979號││├────┼────────┤││判決│100.08.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51號(│││編號4至7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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