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李鈺修 即 李欣盈
賴正森
趙微萍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2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李鈺修、賴正森、趙微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叁
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李鈺修、賴正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肆
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叁佰肆拾肆元由被告
李鈺修、賴正森、趙微萍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陸元由
被告李鈺修、賴正森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李鈺修於民國91年1月23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賴正森、趙微萍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57,67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3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4年7月1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
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李鈺修、賴正森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趙微萍則對
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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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雄簡字第1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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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貳萬陸仟叁佰貳拾│102年07月01日│1.83﹪│102年08月0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捌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壹拾叁萬壹仟叁佰│102年07月01日│1.83﹪│102年08月02日│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肆拾貳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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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0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