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博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
補正委任狀及經受任人簽名之起訴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