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王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被告 趙秋火 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查被告趙秋火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於民國93年2月17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即配偶即訴外人 趙劉勸 、第一順位及再轉繼承人 趙燕圻趙虹嫣 (原名 趙玉琴 )、 趙怡清趙志旻趙胤智趙伊鈴趙金洺趙金郎 ,及訴外人 趙淵鉚趙金璨趙庸成趙原德趙家賢趙麗容趙子豪趙建勲趙又暄趙冠婷趙唯廷趙皆超趙翊宇謝阜翰謝佳儒 ;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訴外人 趙火樹林趙謹周趙金針 等人(無第二、四順位繼承人),皆已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有該院93年度繼字第199、275、277、290、292、391號卷宗在卷查核屬實,並有依前開卷宗內資料製作趙秋火之繼承系統表可稽(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卷㈡第181至182頁),足見目前已知被告趙秋火之繼承人於本件訴訟起訴前均已拋棄繼承,其等對被告趙秋火之遺產已無繼承權利,趙 蔡芬珉黃愛欽 亦無從基於訴外人趙淵鉚(已於103年2月15日死亡)、趙金璨(已於97年3月9日死亡)之配偶身分而再轉繼承趙秋火所留遺產。
是趙燕圻等10人均無從因繼承關係,而取得趙秋火所遺留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是被告趙秋火死亡後已無人繼承,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代其行使權利,否則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二、考量選任遺產管理人須有一定之時間,故本院給予3個月之補正期間,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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