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慶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賢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及卷頁1手指虎2只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18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表及相片(111年度他字第4339號第41頁至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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