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榮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1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榮福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海洛因11包(108年保字第8584號)(一)原編號9、11、13、14、16、17、19檢品外觀:米黃色粉末7包合計淨重:7.26公克驗餘淨重:7.25公克空包裝總重:2.99公克純度:24.24%純質淨重:1.76公克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3040號鑑定書(111年度執聲字第1763號卷第23頁)(二)原編號10、12、15檢品外觀:米白色粉末3包合計淨重:1.30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空包裝總重:0.58公克純度:23.47%純質淨重:0.31公克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原編號18檢品外觀:碎塊狀1包合計淨重:3.01公克空包裝總重:0.20公克純度:34.35%純質淨重:1.03公克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甲基安非他命8包(108年安字第2567號)(一)編號1~6檢品外觀:白色結晶6袋淨重:3.9198公克取樣:0.0154公克餘重:3.9044公克純度:84.8%純質淨重:3.3240公克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執聲字第176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二)編號7檢品外觀:淡黃色透明結晶塊1袋淨重:0.9238公克取樣:0.0143公克餘重:0.9095公克純度:84.6%純質淨重:0.7815公克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三)編號8檢品外觀: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2.9338公克取樣:0.0082公克餘重:2.9256公克純度:91.4%純質淨重:2.6815公克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