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雅馨被告楊育臻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雙C(左右相反)商標圖樣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
102年5月22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由被告施雅馨、楊育臻分別擔任負責人及工讀生之「 小朱 的店」服飾店內,查獲陳列在衣架上之仿冒「雙C」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項鍊1條,而查獲被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3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項鍊1條,經鑑定認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紙在卷可憑,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施雅馨、楊育臻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CHANEL雙C(左右相反)商標圖樣項鍊」1條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市價估價表各1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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