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八字第四一六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九十年度全八字第四一六三號假扣押事件,因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請鈞院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第查,本件聲請人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乙○○之財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全八字第四一六三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九十年度全八字第四一六三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右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