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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