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確定,其犯罪日期為「106/11/28~106/12/25(3次)」,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按,聲請書附表編號2將判決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均記載為「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犯罪日期記載為「106/11/28~106/12/25(2次)」,係屬誤載,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先此敘明。㈡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共37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11次)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25日(3次)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6日(37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643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等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7日108年4月10日108年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號等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17日108年5月13日108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2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14號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月3日(2次)106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4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10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9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9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25號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