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王明慧 被告 李奕賢
劉璿迪 劉文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陳述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奕賢、劉璿迪、劉文琦等人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