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聲請人 童媚鈴 (即 童恩賢 之繼承人)聲請人 童媚慎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聲請人 童貴聰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聲請人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童翠瑾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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