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高毓婷 被告 鄭國龍
陳雅慧 許麗綢 陳俊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捌仟元(計算式:暫定占用面積24平方公尺×民國105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萬2000元=24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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