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被告 余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墊款,依兩造所簽立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23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涉訟時,由貴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該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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