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蘇瑜娟 通訊地址:北投郵局第2-146號信箱被告 許芷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3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所涉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茲原告於105年4月1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逕行移送民事庭(見本院易字卷第36頁正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怡瑜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