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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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間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聲請書誤載為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24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64號)判處拘役50日,96年7月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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