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竊盜罪,所處拘役部分,應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2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2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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