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3日犯刑法第30條、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4月4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00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載為「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