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及壹仟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8日犯毀損及恐嚇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72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2號),分別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及2,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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