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力方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