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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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雅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88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撤銷發回,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汪雅群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汪雅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民國110年5月10日報告編號S00000-00至7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被告汪雅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自取得上述毒品起至為警查獲之日止持有毒品,僅有一持有行為,屬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按最高法院歷年來針對罪數問題乃建立所謂「吸收犯」之理
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且其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一類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毒品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吾人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至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之情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既另有處罰規定,與持有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者即屬不同犯罪,則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並有施用犯行,仍由施用行為吸收持有之低度行為,兩者並無扞格之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縱嗣曾從其中取出部分復予施用,然被告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足以評價該持有行為之不法內涵較高,已非單純持有少量或適量毒品供己施用之行為所得全數涵蓋,自不得為被告遭查獲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無刑事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業如前述,故其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再者,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生活狀況及公訴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1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指明。
四、沒收:㈠查扣案如附表1編號1至5及附表2編號1至28所示之白色結晶33
包,經鑑驗後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報告編號S00000-00至7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為憑(見警卷第59-61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89-121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如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3只,因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無析離之實益,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經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又扣案如附表1編號6至9、附表2編號29所示之物,綜觀全卷
查無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之證據,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綸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建琳附表1:被告民生東路住處內扣得之物(原編號指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0763公克,驗餘淨重3.0664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2.3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2)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3197公克,驗餘淨重2.3096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77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3)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629公克,驗餘淨重3.1529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2.42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4)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9660公克,驗餘淨重1.9560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5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5)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2092公克,驗餘淨重3.1992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2.4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六吸食器1組七IPHONE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八SAMSUNG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九新臺幣1千元30張附表2:本案車輛內扣得之物(原編號指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9492公克,驗餘淨重2.9392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2.2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5544公克,驗餘淨重3.5449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2.71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3)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234公克,驗餘淨重0.4134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0.32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4)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3057公克,驗餘淨重2.2957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76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5)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164公克,驗餘淨重2.155公克,純度63.0%,純質淨重1.363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89頁)。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6)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29公克,驗餘淨重3.281公克,純度57.4%,純質淨重1.888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91頁)。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7)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08公克,驗餘淨重2.599公克,純度62.0%,純質淨重1.616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93頁)。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8)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86公克,驗餘淨重2.877公克,純度62.8%,純質淨重1.812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95頁)。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9)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772公克,驗餘淨重2.763公克,純度57.8%,純質淨重1.603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97頁)。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0)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547公克,驗餘淨重2.538公克,純度53.1%,純質淨重1.353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99頁)。十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1)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2公克,驗餘淨重2.811公克,純度50.1%,純質淨重1.414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01頁)。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2)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41公克,驗餘淨重3.132公克,純度64.5%,純質淨重2.027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03頁)。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3)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239公克,驗餘淨重2.23公克,純度59.3%,純質淨重1.328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05頁)。十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4)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7公克,驗餘淨重2.661公克,純度45.9%,純質淨重1.22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07頁)。十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5)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11公克,驗餘淨重3.102公克,純度50.5%,純質淨重1.571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09頁)。十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6)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59公克,驗餘淨重2.85公克,純度60.9%,純質淨重1.741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11頁)。十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7)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72公克,驗餘淨重0.363公克,純度59.2%,純質淨重0.22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13頁)。十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8)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285公克,驗餘淨重0.276公克,純度57.5%,純質淨重0.164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15頁)。十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19)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61公克,驗餘淨重2.652公克,純度35.0%,純質淨重0.932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17頁)。二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0)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84公克,驗餘淨重2.675公克,純度52.4%,純質淨重1.407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19頁)。二十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1)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4.207公克,驗餘淨重4.198公克,純度59.5%,純質淨重2.50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5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卷第121頁)。二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2)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1824公克,驗餘淨重1.1725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0.9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3)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493公克,驗餘淨重0.4392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0.34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4)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5190公克,驗餘淨重1.5091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16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5)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0739公克,驗餘淨重2.0637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58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6)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2187公克,驗餘淨重2.2086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69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7)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4864公克,驗餘淨重1.4763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1.14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編號1-1-28)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2945公克,驗餘淨重1.2847公克,純度76.38%,純質淨重0.99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年8月5日案件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59至61頁)。二十九玻璃球3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