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雅慧 、 郭雅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雅慧、郭雅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