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陳祐格
楊鳳娟 陳怡安 陳彩汝 被告 楊曉菁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