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陳宥樺 原名 陳蔘仙 被告 簡宗漢
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3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黃司熒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