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裕權上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當鋪當單上偽造之「 陳慧嫺 」署押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裕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1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8日確定,100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當舖當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129號卷第15頁)上之「陳慧嫺」(聲請書誤載為「 陳慧嫻 」)簽名及指印,為被告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以99年度偵字第24129號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8日確定,嗣於100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當鋪當單上偽造之「陳慧嫺」署押及指印各壹枚(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129號卷第15頁),為被告所偽造,經調閱上開偵查全案卷證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