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文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動有前項是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其自109年2月間離職,又因武漢肺炎疫情,覓得工作不易,近期均無工作收入,致更生履行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履行6個月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難採信聲請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送達於債務人陳報之地址,惟遭以查無此人退回,嗣再向其戶籍地址送達,並於同年8月13日寄存送達於當地派出所,然債務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況聲請人目前縱算失業(假設語氣,非本院認定之事實),致無薪資收入足以清償之每月更生方案金額,然其既有工作能力,仍得儘速尋找其他工作以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可預見的、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之情形。是聲請人既未能證明該失業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及有長期無法就業謀生之情形,為免影響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之重建,仍不得准予延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準此,聲請人徒以上開失業情事,遽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