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八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月間犯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並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