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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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左列事項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一、補正事項: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⑵被告乙○○為越南國人氏,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譯成越南文,並交付本庭,俾利送達及開庭。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⑴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一項⑵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