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判決確定。惟於緩刑期前因犯侵占案件,於緩刑期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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