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少文本件被告所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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