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曹木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志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