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債權人甲○○
號7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莊燿駿莊麗雲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補正代償証明影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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