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詳如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貳佰柒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0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7日期滿。扣案之光碟共275片等物,係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公開陳列罪所用物品,依同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意旨前來。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0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定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公開陳列罪,於98年3月28日,為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第
8款等規定,處分緩起訴1年,並命被告甲○○應於緩起訴期間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5小時確定;再,前述緩起訴期間已於99年3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07號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與同上案號之全案偵查卷證,以及98年度緩字第829號執行案卷、98年度緩護勞字第177號、98年度緩護命字第251號觀護案卷等均足為稽據。
㈡、本件聲請人所指扣案詳如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275片,業據被告甲○○先後於警詢、偵查訊問時均坦述為其所有,且係供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物品(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07號卷第5至
6頁、第36至37頁),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清冊(參同上偵查卷第7至9頁、第11至13頁)、以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448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參同上偵查卷第29頁)等可憑,復據著作財產權人即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之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人員 陳文銓 鑑定確屬盜版光碟無誤,有98年2月4日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26頁)。是前述扣案物,堪認確屬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為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罪名之用,要無疑義。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如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附件:扣案盜版光碟清冊(共275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