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九四號、第四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執行羈押在案(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外,並經證人 曹家榮蔡誌原邱宏洋 、吳汶諮、 廖偉良陳增軒王鴻明 於偵查中證稱綦詳,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係經警監聽、搜索後始查獲被告,應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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